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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 21.6

  
6. 要 歸   神 為 聖 , 不 可 褻 瀆   神 的 名 ; 因 為 耶 和 華 的 火 祭 , 就 是   神 的 食 物 , 是 他 們 獻 的 , 所 以 他 們 要 成 為 聖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