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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
利 未 記 6.4
4.
他 既 犯 了 罪 , 有 了 過 犯 , 就 要 歸 還 他 所 搶 奪 的 , 或 是 因 欺 壓 所 得 的 , 或 是 人 交 付 他 的 , 或 是 人 遺 失 他 所 撿 的 物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