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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
利 未 記 5.1
1.
獻贖愆祭的幾種事例“如果有人犯罪:他聽見發誓的聲音(“發誓的聲音”或譯:“傳召作證的聲音”,或“發咒語的聲音”);他本是證人,卻不肯把看見或知道的說出來,他就要擔當自己的罪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