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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斯 拉 記 9.12
12. 所 以 不 可 將 你 們 的 女 兒 嫁 他 們 的 兒 子 , 也 不 可 為 你 們 的 兒 子 娶 他 們 的 女 兒 , 永 不 可 求 他 們 的 平 安 和 他 們 的 利 益 , 這 樣 你 們 就 可 以 強 盛 , 吃 這 地 的 美 物 , 並 遺 留 這 地 給 你 們 的 子 孫 永 遠 為 業 。 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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